(一)兽药监督管理主体
1.执法机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行使兽药监督管理权。
2.检验机构 兽药检验工作由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设立的善药检验机构承担。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认定其他检验机构承担兽药检验工作。当事人对兽药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实施检验的机构或者上级善医行政管理部门设立的检验机构申请复检。
(二)兽药国家标准
兽药应当符合兽药国家标准。国家兽药典委员会拟定的、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典》和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发布的其他兽药质量标准为兽药国家标准。兽药国家标准的标准品和对照品的标定工作由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设立的兽药检验机构负责。
(三)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措施
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在进行监督检查时,根据需要采取下列措施:
①对有证据证明可能是假、劣兽药的,应当采取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未经行政强制措施决定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批准,不得擅自转移、使用、销毁、销售被查封或者扣押的兽药及有关材料。
②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必须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
③对于当场无法判定是否是假、劣兽药而需要实验室检验的物品,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必须自检验报告书发出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快定。
④对于不符合立案条件的,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解除行政强制措施。
⑤需要暂停生产、经营和使用的,由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权限作出决定。
益佰农助力各位农资人合法正规经营!有意者可下载益收银APP,兽药台账自动生成,符合监督管理标准
咨询电话:4006-029-901
益佰农官网:http://ybn.900nong.com/
(四)假兽药的判定标准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兽药
以非兽药冒充兽药或者以他种兽药冒充此种兽药的;
兽药所含成分的种类、省称与兽药国家标准不符合的。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假兽药处理
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
依照兽药管理条例规定应当经审查批准而未经审查批准即生产、进口的,或者依照兽药管理条例规定应当经抽查检验、审查核对而未经抽查检验、审资核对即销售、进口的;
变质的;
被污染的;
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
(五)劣兽药的判定标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兽药:
成分含量不符合兽药国家标准或者不标明有效成分的;
不标明或者更改有效期或者超过有效期的;
不标明或者更改产品批号的;
其他不符合兽药国家标准,但不属于假兽药的。
(六)禁止性规定
禁止将兽用原料药拆零销售或者销售给兽药生产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禁止未经兽医开具处方销售、购买、使用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实行处方药管理的兽药。禁止买卖、出租、出借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和兽药批准证明文件,
(七)兽药不良反应报告制度
国家实行兽药不良反应报告制度。兽药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善药使用单位和开具处方的兽医人员发现可能与兽药使用有关的严重不良反应,应当立即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五、法律责任
(一)经营假、劣兽药,或无证经营兽药,或者经营人用药品的法律责任违反兽药管理条例规定,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的,或者虽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但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的,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兽药,下同)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生产设备;生产、经营假、劣兽药,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的生产、经营活动。
(二)未按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兽药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违反兽药管理条例规定,未按照国家有关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兽药的、未建立用药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真实的,或者使用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的,或者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对饲喂了违禁药物及其他化合物的动物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违法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违法销售尚在用药期、休药期,或者销售含有违禁药物和兽药残留超标的物产品的法律责任违反兽药管理条例规定,销售尚在用药期、休药期内的动物及其产品用于食品消费的、或者销售含有违禁药物和兽药残留超标的动物产品用于食品消费的,责令其对含有违禁药物和兽药残留超标的动物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擅自转移、使用、销毁、销售被查封或者扣押的兽药及有关材料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违反兽药管理条例规定,擅自转移、使用、销毁、销售被查封或者扣押的兽药及有关料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五)不按规定报告与兽药使用有关的严重不良反应违法行为的法律费任违反兽药管理条例规定,兽药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兽药使用单位和开具处方的兽医人员发现可能与兽药使用有关的严重不良反应,不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的,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六)不按规定销售、购买、使用兽用处方药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违反兽药管理条例规定,未经兽医开具处方销售、购买、使用兽用处方药的,责令其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七)违反规定销售原料药,或者拆零销售原料药强法行为的法律责任违反兽药管理条例规定,兽药生产、经营企业把原料药销售给兽药生产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拆零销售原料药的,责令其立即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八)不按规定添加药品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违反兽药管理条例规定,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添加激素类药品和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禁用药品,依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直接将原料药添加到饲料及动物饮用水中,或者饲喂动物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