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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销存_农资软件_农资店售出不合格除草剂, 法院判决退一赔三!

农药等农业生产资料事关农业生产大局,因此法律对农药经营者做出了较为严格的进货查验义务规定。但现实中因农药经营者怠于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导致不合格农药流入市场严重影响农业生产的问题时有发生。那这样怠于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是否属于消费欺诈适用“退一赔三”罚则?

近期广西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就审结了一起类似案件。

基本案情

林某某与兄弟共同种植400多亩水果,因除草需要,林某某于2023年3月31日向某农药批发店购买除草剂,该农药店经营者吕某通过微信向案外人订购除草剂再转卖给林某某。林某某在喷洒部分除草剂后发现并无明显作用,便询问该农药批发店,但未得到明确答复。

林某某怀疑产品质量有问题,便委托相关检测机构对产品进行检验,并向南宁市农村农业局投诉,该局接受投诉后同样就产品进行抽样检验,二者检验结论均为产品不合格。林某某遂将该农药店诉至法院,认为农药店及其经营者存在欺诈行为,要求该农药店承担“退一赔三”责任,共计22万余元。

 
争议焦点

该农药店怠于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出售不合格产品的行为是否构成欺诈?

 
法院审理

经审理查明,该农药店及其经营者吕某不仅没有履行查验义务,也没有通过正规进货渠道进行进货,而是通过微信向案外人进行进货。另查明,案涉农药为冒充相关合法厂商名义生产的假冒产品,经检验为不合格产品。该农药店虽没有欺诈林某某的故意,但是其不通过正规渠道进货还怠于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对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流入市场持放任态度,其行为属于欺诈行为。因此,法院依法判令该农药店及其经营者承担“退一赔三”的责任。

农业生产资料关乎农业生产、关系国民生计,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三条、《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均规定了较为严格的经营者进货查验义务。经营者为追求利润,通过非正常渠道进货还怠于履行进货查验义务,这一行为实质上就是对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持放任态度,构成消费欺诈,应当适用“退一赔三”罚则对这类行为予以坚决否定,进而营造健康有序的农资交易环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农药管理条例》 第二十六条

农药经营者采购农药应当查验产品包装、标签、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以及有关许可证明文件,不得向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农药生产企业或者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其他农药经营者采购农药。

农药经营者应当建立采购台账,如实记录农药的名称、有关许可证明文件编号、规格、数量、生产企业和供货人名称及其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采购台账应当保存2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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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南宁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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