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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河北省唐山市农业农村局查处了一起重大农药案件,涉案企业唐山**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因未取得农药登记证而生产假农药被处以260余万元的罚款。

据了解,该公司在生产14种肥料产品时,非法添加了农药多效唑或乙烯利,这些产品均未取得农药登记证,按照规定应被视为假农药。这些假农药含有对人体和环境有害的化学成分,可能对农业生产造成严重危害。
在调查过程中,唐山市农业农村局发现,这些涉案产品的货值金额达到了176602.54元。由于当事人未能提供佐证证明涉案产品的货值金额,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违法行为发生时段的涉案产品同类的合格产品销售价格进行了询价,计算出同类合格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农药或生产假农药的行为属于严重违法行为。河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规定,对于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应处以货值金额15-20倍的罚款,并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和相应的农药登记证。考虑到当事人系首犯且积极配合办案人员查处,唐山市农业农村局对其作出了货值金额15倍的处罚决定。
依据《农药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药生产,包括农药原药(母药)生产、制剂加工或者分装。”当事人在肥料中加入多效唑、乙烯利的行为,属于混合加工行为,应当认定为生产。
根据《河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0年)》“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农药或生产假农药的,违法严重程度为严重,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10万元以上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和相应的农药登记证”的规定,应处货值金额15-20倍罚款,鉴于当事人系首犯,且积极配合办案人员查处,建议作出货值金额15倍的处罚决定。
依据《农药管理条例(2017修订)》第五十二条第一款,当事人生产涉案产品货值金额为176602.54元,在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依照《河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0年)》“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农药或生产假农药的,违法严重程度为严重,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10万元以上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和相应的农药登记证”的规定,没收全部制假用具和原料以及成品,并罚款2649038.1元。
此次案件的查处充分表明了政府对农业投入品监管的重视,同时也提醒了农业生产企业和个人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切勿以身试法。对于违法生产、销售和使用假农药的行为,政府将坚决予以打击,以保障农业生产安全和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
来源丨界面新闻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