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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销存_农资软件_注意,这款2甲·草甘膦产品抽检不合格!

PART 01
案情简介

在2022年宜昌市春季农资打假专项行动中,兴山县农业农村局对兴山县某农资销售部经营的标称重庆某公司生产的2甲·草甘膦(标签总有效成份含量:93%,2甲4氯钠含量5%,草甘膦铵盐含量88%,剂型:可溶粉剂,商标“勉根乐”,生产日期:2021年9月15日,净含量:90克(45克2甲·草甘膦+45克助剂),农药登记证号:PD20170362)进行农药监督抽检。检测报告结论为标称重庆某公司生产的2甲·草甘膦农药样品中2甲4氯钠未检出,实测结果为含量4.7% 2,4滴,不符合Q/CFH27-2020标准要求,综合判定该样品不合格。

经报兴山县农业农村局负责人批准后,予以立案调查,对当事人门市部、仓库和经销台账进行检查,调取了相关进货凭证、销售凭证等证据,并对库存产品采取了登记保存等措施,即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抽检农药《检验报告》《抽样检测结果告知书》。当事人对兴山县农业农村局送达的抽检农药检验报告结果无异议,未提出复检要求。兴山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涉嫌违法经营的农药进行调查。随后向标称生产单位重庆某公司寄送产品确认通知书,该公司收到产品确认书回函称所抽检农药产品非该公司生产。

经进一步查明,当事人在宜昌市伍家岗区某经营部购进该批次农药50件(100袋/件,计5000袋),至案发时已以4元/袋价格销售200袋,违法所得800元;库存4797袋(不含抽样3袋),涉案农药货值金额19988元。

 
PART 02
处理结果
 

农业农村局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经营假农药,并对该农资销售部作出:

1.没收93%2甲·草甘膦可溶粉剂假农药4797袋;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800元;

3.并处货值金额5倍的罚款,罚款人民币99940元。罚没款合计人民币100740元的行政处罚。
 
PART 03
典型意义
 
农药产品质量直接关系农业生产安全,使用有效成份不达标的农药难以有效去除杂草,大量农药残留还可能导致土壤板结,破坏耕作层,造成土壤污染,严重损害农户权益。
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农药所含有效成份种类与农药的标签、说明书标注的有效成份不符,属于假农药。本案中,当事人经营的农药产品实际有效成分与说明书标注的有效成份不符,属于典型的经营假农药违法行为。农业农村部门依法对其经营假农药产品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有效维护了农药经营管理秩序,保护了农户合法权益。
 
《农药管理条例》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假农药:

(一)以非农药冒充农药;

(二)以此种农药冒充他种农药;

(三)农药所含有效成分种类与农药的标签、说明书标注的有效成分不符。

禁用的农药,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而生产、进口的农药,以及未附具标签的农药,按照假农药处理。

第五十五条 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

(二)经营假农药;

(三)在农药中添加物质。

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行为,情节严重的,还应当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农药经营者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继续经营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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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宜昌农业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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