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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销存_农资软件_3·15以案释法 丨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农资打假”典型案例

春耕春播,农资先行。农资质量安全事关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和农村稳定大局。
为进一步做好2023年“农资打假”审判工作,依法惩治制售假劣农资犯罪,切实维护农民利益,确保国家粮食安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三件“农资打假”典型案例。

案例一

李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

无生产、经营资质而生产、销售不合格农药

简要案情:

被告人李某不具备农药生产、经营资质。2020年9月至2021年9月间,李某虚构青岛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购置灌装机等设备,将购进的低浓度农药重新灌装冒充高浓度农药,并制作标签、说明书,生产30余种农药。为销售上述农药,李某在河南省周口市淮阳区某小区内租赁房屋作为办公室,招聘郭某、冯某等人作为销售人员,通过网络、电话推广销售,销售金额共计500余万元。经检验,涉案农药所标明成分的质量分数不符合标明值要求,为不合格产品。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销售金额达500余万元,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李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据此,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万元。

 

案例二

刘某等人销售伪劣化肥案——

销售伪劣化肥使农户遭受重大损失

简要案情:

2019年3月至4月,被告人丁某让被告人岳某帮其联系购买便宜的磷酸二铵化肥。之后,岳某联系被告人刘某发货,刘某通过他人以每吨1600元的价格从山东省临沂市购进130吨“中国农资”牌磷酸二铵化肥,并以每吨1950元的价格转售给岳某。岳某又以每吨2500元的价格转售给丁某,丁某收到化肥后以每吨3050元的价格销售给八五九农场被害人王某、赵某等37名农户,共计销售39万余元。在此过程中,刘某、岳某、丁某均未对该130吨“中国农资”牌磷酸二铵化肥的生产厂家、经营资质、产品质量等证照进行查验,造成王某等农户生产损失45万余元。经鉴定,该涉案化肥为假冒伪劣化肥。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等人销售伪劣化肥,使生产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构成销售伪劣化肥罪。刘某具有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并赔偿部分被害人损失,取得部分被害人谅解,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岳某具有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并赔偿全部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丁某具有自首情节,且认罪认罚,并赔偿全部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依法予以减轻处罚。据此,以销售伪劣化肥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以销售伪劣化肥罪判处被告人岳某、丁某缓刑,并处罚金。

 

案例三

巩某销售伪劣种子罪——

销售伪劣种子造成农作物减产

案例简介:

被告人巩某为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某农资经营部和济南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2020年1月至5月,庚某等74名农户购买了巩某在其公司销售的“气死风”玉米种子。农户在种植上述玉米种子时发现出苗率低,部分农户进行玉米补种、混种,但依然导致减产。经鉴定,“气死风”玉米种子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发芽率为65%,纯度为92.1%,与农业农村部已知品种DNA指纹数据库“奥邦368”玉米种子极近似或相同。经济南市历城区农业农村局认定,该“气死风”玉米种子为假种子和劣种子。巩某销售“气死风”玉米种子共计5万余元,导致庚某等农户遭受总损失共计38万余元。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巩某销售伪劣种子,使生产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销售伪劣种子罪。巩某曾两次因涉种子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对其酌情从重处罚。据此,以销售伪劣种子罪判处被告人巩某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一万元。

消费者权益日
 
益佰农在此倡议广大农资经营者:

● 自觉遵纪守法。严格遵守《种子法》《农药管理条例》《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严格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

● 依法诚信经营。严禁生产、销售假劣等不合格的农资产品,做到经营证照齐全,不超过许可范围生产经营农资产品,不虚假宣传误导农民。

● 健全管理制度。严格执行进货查验、主动索要购进产品的相关合格证明,按规定建立健全农资生产经营台账。

● 保障市场供给。严禁哄抬物价,所售产品明码标价,自觉维护农资市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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