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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销存_农资软件_以案释法 | 一起无证经营兽药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案情概要

2021年5月11日上午,固原市原州区农业综合执法大队在农业执法巡查过程中发现,原州区张易镇黄堡村组(位于黄堡村村委会向前50米)处,曾在无店牌砖瓦房屋内摆放有注射用头孢呋钠、恩诺杀星注射液、30%磺胺甲氧嘧啶注射液等兽药向村民进行售卖,属无证经营行为。

查处情况

经调查:当事人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的行为属实,违反了国务院《兽药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二十二条和《农业部办公室关于兽药执法有关问题的复函》(农办政函〔2012〕24号)相关规定。

根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和农业农村部《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相关规定,原州区农业农村局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6716.8元的行政处罚。

 

法律分析

本案来源为巡查发现,执法人员通过巡查发现当事人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的行为,违反了国务院《兽药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二十二条和《农业部办公室关于兽药执法有关问题的复函》(农办政函〔2012〕24号)相关规定。


根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的,或者虽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的,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兽药,下同)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生产设备;生产、经营假、劣兽药,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的生产、经营活动的。”和农业农村部《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相关规定对当事人进行了处罚。

典型意义

兽药是养殖业生产中重要的农业投入品,在保障动物源性食品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近年来,原州区草畜产业发展迅速,产业规模快速增长。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无证经营兽药的违法行为案例,此案中当事人因法律意识淡薄在明知未取得兽药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经营兽药,依法对当事人的行政处罚,具有很好的惩教作用,通过案件办理,进一步规范了兽药生产、经营行为,有效防范了兽药质量安全风险,为促进养殖业健康发展和保障畜产品生产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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